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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行商業登記之法規範為何?商業登記法係規範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辦理登記之法律,其立法本旨乃督促其辦理商業登記,取得營運主體資格。該法規定登記之所在地係指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其主事務所,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凡有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均得登記為文件收送之所在地,商業登記自無須審查土地及建物之用途使用。另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法令規定,其營業場所自不以主事務所為限,主事務所以外之場所,亦得為經營業務之場所。而營業場所之管理係依「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允屬登記後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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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商店需否辦理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5款之規定,商業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得免依該法申請登記。營業稅課徵起徵點,係依營業業別之不同訂定。 ◎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並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四萬元。 三、營業人如兼營第一點、第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佔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超過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財政部 95.12.22台財稅字第 09504553860 號函)詳情請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各轄區稽徵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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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查詢已登記商號之商業登記資料?按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商業之登記事項應公開於資訊網站。準此,經濟部全國商業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系統建置有 「商業登記資料查詢」之資訊系統,任何人均可透過該系統取得商業登記資料。又該系統亦依縣市別建置有「商業每月登記資料清冊」,任何人亦可下載上開清冊,無須支付任何費用。惟申請人如向本府申請以電腦報表 或申請人自備之電子媒體抄錄登記資料者,應依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10條規定繳納電腦基本抄錄費新臺幣5千元外,抄錄家數超過5百家時, 每增加抄錄一家,另繳納抄錄費新臺幣10元。(經濟部九九、六、七經商字第0九九000七三二八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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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須否辦理商業登記?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非為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範之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或事業,不適用商業法令之相關規定,應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至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是否得經營營利組織(事業)須依各主管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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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開設網路商店或在網路上販售物品,要如何辦理商業登記?所謂網路商店係指透過網路虛擬通路販賣商品,而網路行銷、直銷或店鋪貨架銷售方式係行銷通路手段。如原已以店面方式經營零售類業務,並透過網路行銷方式販賣商品,申請商業登記則與一般商店無異,其營業項目則須視販賣何種商品而定。如以無店面非傳統零售方式,運用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經營零售商品之態樣,則應登記「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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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業登記、營業登記、營利事業登記有何不同?商業登記係指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辦理之登記。營業登記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辦理之營業人登記;依該法第6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營利事業登記係指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辦理之登記,因營利事業統一 發證制度實施至98年4月12日止,是以,自98年4月13日起即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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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是否等於已辦理商業登記?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係由稅捐稽徵機關就所管營業登記事務所核編,並不等於已辦理商業登記。另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業除第5條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第31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因此,非屬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列之小規模商業,未辦妥商業登記前請勿開業,以免違反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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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何申請行號名稱預查?可利用本局3樓設置之14至19號商業登記服務櫃台填寫商號預查名稱申請表辦理(櫃檯服務時間:8:00-18:00;中午不休息),亦可透過經濟部商業登記線上申辦系統( 另開連結https://gcis.nat.gov.tw/)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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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哪些所營事業不得申請為商業預查登記?商業所營業務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違反公序良俗;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政府依法實施專營;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不得申請為商業預查登記。(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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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商業統一編號變更是否須繳納規費?依經濟部101年11月14日經商字第10102326790號函,商業統一編號係登記機關行政作業所需核給之編號,其變更毋庸繳納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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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行號登記的地點是否一定要與執行業務的地點相同?查公司行號登記所在地為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商業相關法令並無登記所在地須與實際營業行為發生地一致之規定,惟若該營業地點具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性質(有設帳計算盈餘虧損,財務會計獨立者),須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分支機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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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業及分支機構可否設於同一地址?查商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同一地址,商業登記法並無禁止規定。 (經商字第09302004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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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如何查詢公司登記案件進度?電話查詢:經濟部商業司412-1166 網路查詢: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 (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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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司如何申請停、復業?公司如已向財政部國稅局辦妥停、復業,毋庸重複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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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司設立後,統編不滿意,可否申請變更統一編號?如何辦理?1、公司得變更統一編號,但以一次為限。 2、需檢附申請書及變更登記表2份,免繳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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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司登記案件如採自領方式應如何領件?領件人應攜帶身分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公司登記之公司及負責人章,並於領件時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如上述公司及負責人印章無法攜出,需另檢附委託書(委託書上須蓋有公司登記、公司負責人印章及受託人簽章,且載明代為領件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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